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贼手伸向高铁电缆线 兄弟俩换来铁窗十年

2020-08-17 10:13:04 来源:赤峰检察   责任编辑:郭惠心

  2018年的秋天,本是个收获的季节,但是被告人张某甲与其堂哥张某乙却动起了歪心思,总想着不劳而获。二人商量在赤峰市高铁建设沿线工地上盗窃电缆线进行销赃获利,提前准备了长臂钳、钢锯条、手套等作案工具,并多次踩点查看,在确认铺设的高压电缆线为优质紫铜线后,开始伸出了他们的盗窃之手。

  二人开车到达做案地点,翻过栏杆进入高铁线路,在线沟内将电缆线拽出后,用事先准备好的长臂钳、钢锯条等工具把线剪成小段放入车内,拉至一处山沟内将线皮烧掉,再将烧出的铜丝拉至平庄镇何某与尹某开设的一处废品收购站卖掉。第一次盗窃成功后,二人便一发不可收拾,短短半年多的时间,连续在喀喇沁旗至宁城县路段进行盗窃多达十几次,销赃地点也增加了一处,共计销赃获利五万余元。

  经鉴定,二被告人盗窃的高铁高压电力电缆线及承力索价值为人民币35万余元。因高铁高压电力电缆线在一定范围内不允许有接头,所以被剪断的电缆线必须整根换掉,而此类电缆线需要现订现制,这不仅给施工方带来了上百万元的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高铁建设工程施工进度。

  不劳而获伸贼手,法律终将严惩之。宁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甲、张某乙涉嫌盗窃罪,何某、尹某、郭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宁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宁城县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盗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人民币35万余元,并将二人的涉案车辆依法予以没收。被告人郭某、何某、尹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到五万不等,将三人违法所得人民币72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释法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执行具体数额标准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一千六百元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为起点;“数额特别巨大”以三十万元为起点。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甲与张某乙属于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所以换来铁窗十年。

  张某甲和张某乙可谓是自食恶果,不过可能有观众对何某等三位废品收购人员所受刑罚表示疑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何某等三人的行为明显触犯了上述法律规定,获罪非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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