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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的提示函

2024-03-05 08:35:39 来源:锡林浩特市消防   责任编辑:锡林浩特长安网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各有关单位、市供电公司:

为预防电动车引发火灾,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等规范文件,现就开展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行动函告如下:

一、治理的背景和原因

随着电动车的普及,不规范的充电行为给城市带来了火灾、电气事故等安全隐患。同时,私拉乱接电线、违规充电等行为也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因此,开展电动车违规充电专项治理势在必行。

二、治理目标

本提示函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治理宗旨在规范电动车充电行为,提高市民安全意识,减少火灾和电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同时提升城市形象和公共秩序。

三、安全注意事项

(一)严禁在室内、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和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严禁电动自行车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道和安全出口。

(二)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飞线充电。

(三)严禁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规加装音响、照明设施。(四)严禁购买和使用非标及超标电动自行车,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充电器,使用原厂(原配)充电器进行充电。

(五)给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该在室外正规充电设施处充电,并合理控制充电时间,电瓶容量有限,电池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四、相关法律法规

若违规停放或违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可进行以下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的,依《刑法》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处3-7年有期徒刑。

(二)《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内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将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任务分工

(一)市公安局:组织各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宣传,对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书面移交市消防救援大队调查处理。

(二)市消防救援大队:对检查发现及有关单位移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对因“飞线充电”引发的火灾开展分析研判,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整治;收集曝光因“飞线充电”引发火灾的典型案例,加强电动自行车火灾防范的警示、科普教育及逃生疏散常识宣传;

(三)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物业中心:发动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电气隐患排查,完成责任范围内电力燃气设施间距不足、电气线路老旧破损、超负荷运行等问题整治工作。将“飞线充电”纳入物业企业考评,对举报“飞线充电”违法行为较多小区,取消评优资格。

(四)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开展沿街门面巡查,对发现的“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予以劝导;整治街面电动自行车停放秩序。

(五)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组织社区干部、网格员等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违法行为排查,督促改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飞线充电”等违法行为集中整治;加强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六)锡林浩特供电公司:协助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的执法活动,执行断供电措施。

六、配合与协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本次治理工作,积极配合,共同协作,确保治理工作的顺利实施。同时,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参与,共同维护城市安全和公共秩序。

七、后续工作与监测

治理工作完成后,市防火委将对各相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管,确保电动车违规充电治理工作的长效性和可持续性。

八、时间安排

本次治理工作自2023年12月29日起,至2024年3月31日止。请各相关单位按照时间安排,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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